配偶有精神病,另一方可以主张婚姻无效吗?

发布时间:2012-07-2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938

        【案    例】张某与王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半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半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婚礼上,王某精神病复发,婚礼也搞得不欢而散。事后,张某才了解到王某早已因双相情感障碍精神疾病和狂躁抑郁症住进了医院,并一直在接受治疗。在与张某办理婚姻登记、举行婚礼期间一直依靠药物维持,而在婚礼上犯病后,王某又住院治疗达数月之久。张某认为,王某和其家人故意隐瞒她的精神病史,使自己与其登记结婚,而婚后王某的精神疾病又久治不愈,诉诉至法院,请求版决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案焦点】张某与王某(女)的婚姻有效吗?

        【律师意见】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婚姻关系中更难以培养正常的夫妻感情或者更易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进而更容易导致婚姻出现问题。然而,他们自身处理问题和调解纠纷的能力却十分低下,无力承担家庭生活和抚养子女的责任,因此,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理由。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案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本案中,王某婚前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且婚后久治不愈,因此,判决张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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