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趁妻子怀孕与小三领证 离婚后妻子起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2-07-20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628

        【案   例】2002年,印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在昆山做生意的张先生。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5年,第一个孩子出生。此后几年,夫妻俩携手创业,公司业务越做越大,先后购置两栋别墅。2010年初,因觉得一个孩子过于孤单,印女士又要了一个孩子。她怎么都没想到,在她怀孕最辛苦的几个月,丈夫却背叛了她,跟一名年轻女子有了私情,并利用民政婚姻登记系统不联网的漏洞,通过伪造离婚证书的手段,跟这名女子领取了结婚证。2010年5月,事情败露,张先生迫于压力与“小三”领取了离婚证。虽然伤心愤怒到了极点,但是为了5岁的儿子和腹中尚未出世的孩子,印女士还是原谅了张先生。可是张先生并没有真正反省,此后几个月,他继续与“小三”保持联系,印女士甚至发现了他与“小三”拍摄的亲密视频。印女士心灰意冷,孩子出生后,印女士很快列好财产清单,拟好离婚协议,要求与张先生离婚。出于愧疚,张先生自愿签署了这份协议。

        深受伤害的印女士直到离婚大半年后都不能原谅张先生,她觉得张先生并没有受到应受的惩罚。2011年底,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重婚,给当时处于孕期的她造成无可弥补的伤害为由,要求张先生为重婚过错赔偿她5万元精神损失费。

        【本案焦点】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意见】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任何一方违背夫妻间忠实义务都将给对方和家人带来情感和心理上的伤害。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本案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一方重婚,导致感情破裂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印女士从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诉讼权利,因此她的索赔有理有据,而且她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赔偿,法院注意到,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在财产分割方面体现对张先生的惩罚,印女士索赔5万数额过高,酌情调整为1万。最终判决张先生为重婚行为赔偿印女士1万元。




相关文章:
男女同居彼此有扶养义务吗?
对方当事人不签收法院传票怎么办?
妻子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割丈夫伤残赔偿金被法院驳回
什么是私人(家庭)法律顾问?
老公有外遇了,该怎么办?
咨询热线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