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花季少女跳楼身亡,生父生母争巨额遗产

发布时间:2012-06-26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742

        【案    例】一位花季少女因情感问题跳楼身亡,其名下有一套位于深南大道旁的价值千万的豪宅,其生母在其身亡后第6天即以其名义出售给第三人。其生父认为,该套豪宅属女儿的遗产,由于女儿没有留下遗嘱,因此,该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其生父应可分得一部分遗产。其生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国晖婚姻家庭部律师代理了此案,作为花季少女的生父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

        【本案焦点】此案本为遗产继承纠纷,但作为遗产的豪宅却被花季少女的生母以其名义迅速转让,因此,该套房产的权属状况即成为本案的焦点。

        【律师意见】花季少女身亡后,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任何以其名义转让房产的行为应属无效,而房产登记管理机关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责任,导致该房产过户给第三人,该行政行为应可撤销。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三条规定:“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法院判决】法院撤销了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的做出的颁发的深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恢复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原状。




相关文章:
哪些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大陆居民怎样继承香港亲属遗产?
不履行遗赠抚养协议还能继承遗产吗?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法院不出具调解书,可以吗?
女子为财产与成功企业家“结婚”,得手后反悔惹官司
咨询热线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