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加名吗?
发布时间:2012-02-2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2253
实践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由于种种原因,只登记在一方的名下。夫妻感情好时,问题不大;但当夫妻感情破裂面临离婚时,登记方往往出于私利,会选择在离婚前偷偷地转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以达到私占房产,让对方净身出户的目的。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加名的诉讼在法律上定义为物权确认诉讼。其目的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在不涉及离婚的情形下,另一方为了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登记方不合法行为的损害,所提起的要求确认财产所有权为双方共有,并在房屋登记上增加共有权人的诉讼。
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之诉的案由为“物权确认纠纷”,能不能在法院立案依然是一个问题。很多地方法院往往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划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共有基础不丧失的情况下,确认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多次一举,属于司法资源的浪费。事实上法院不立案的做法并不可取,是错误的。在实践中,给予这类案件立案是大势所趋。
就算立案并且胜诉了,共有权人能否最终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薄上添加共有权人名字又是一个难题。对于已经付清全款,而且已有房产证的房屋,当事人手执判决书及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要求添名,该部门一般会协助办理。最大的麻烦在于还有银行贷款尚未还清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则需要银行同意才能办理。实务中,当胜诉方找到银行商量增加贷款人时,银行又会嫌变更手续麻烦而不肯办理。
法治永远落后于现实生活。实践中,还需要人民法院、贷款银行和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三方就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之诉的执行问题达成共识,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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