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11-04-1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729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个人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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