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1-04-1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3132

依照我国《婚姻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以下财产应当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当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该房屋是婚前一方付全款购买的,则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再分割,无论离婚时是否取得房产证。

    第二种情况,如果该房屋是婚前一方贷款购买的,并已领房产证,则房屋属其个人财产。婚后偿还的贷款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进行分割。婚后无论是个人偿还贷款还是以共同收入偿还贷款,均不影响认定该部分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情况,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款,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此种情况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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