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以下财产应当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当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该房屋是婚前一方付全款购买的,则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再分割,无论离婚时是否取得房产证。
第二种情况,如果该房屋是婚前一方贷款购买的,并已领房产证,则房屋属其个人财产。婚后偿还的贷款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进行分割。婚后无论是个人偿还贷款还是以共同收入偿还贷款,均不影响认定该部分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情况,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款,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此种情况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