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的婚前个人房产,婚后的租金收益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1-04-1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2664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婚后的租金收益在离婚时如何分配?

一种观点认为,在房产出租的情况下,依物权法理论所收取的租金应为法定孳息。如甲男乙女对租金收益分配无约定,依物权法理论应归所有权人甲男所有。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用于出租产生的租金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台湾地区2002年修订的民法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婚前财产,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之孳息,视为婚后财产。”究其实质,确立婚前财产的婚后孳息为共同财产,实为考虑到配偶一方对孳息之生成贡献了心力。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产出租,租金收益因离婚时的分配而产生的纠纷比较普遍,各地方法院的审判结果也不尽相同。其中,黄松有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一百一十页)认为:“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出租而未通过共同劳动所取得的房屋租金等,认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比较适宜。” 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就认为:“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目前,在处理上述纠纷时,应遵循以下思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其承担了房产出租的全部经营管理工作,就应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该租金收益进行分割;若产权方举证证明房产出租经营管理完全由其独立实施的,与对方无关,则租金收益就应归产权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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