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财产效力
发布时间:2011-04-1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662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执行这一规定,首先应当准确地依法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财产和个人财产,并对离婚时住房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在此基础上,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妇方权益的原则,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和生活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并应依法保护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
离婚时,如果夫妻约定实行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可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应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请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