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可以要求小三支付损害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3-08-1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306

        今日,接一女当事人电话咨询。大概意思是:她老公长期不回家,跟小三住在一起,还生了一个小孩,小孩已经能够打酱油了。她一怒之下,到公安局报警,控告其丈夫涉嫌重婚。由于其老公长期与小三同居,而且肆无忌惮。她掌握了丈夫与小三同居的不少证据。于是,公安就把她老公给抓了起来,准备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女当事人认为,小三是个狐狸精,妖媚,所以才把她老公给勾走的,她表示极度愤慨。她问,能否向小三追究损害赔偿?

        国晖婚姻家庭部回复

首        先,我们理清一下重婚罪的定义: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也就是说,小三可能成为重婚罪的犯罪主体之一。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刑法对重婚罪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以重婚罪追究小三的责任,不包含民事赔偿。

        最后,我们来看看,离婚损害赔偿的定义: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过错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过错配偶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侵权民事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只能是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因此,原配向小三追究离婚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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