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词鉴赏之十二:证据材料与庭审陈述自相矛盾

发布时间:2013-07-0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592

        证据证明的内容与庭审陈述必须一致。这是基本的诉讼常识。但很多当事人并不了解这一点,或者在庭审中经不住法官及对方询问做出与证据证明内容自相矛盾的陈述。对于自相矛盾的证据如何采信?请看判词: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大学期间认识,经过多年相恋,充分了解之后自愿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融洽,虽然因生活琐事产生过不同意见,但是没有大的夫妻矛盾。原告诉称双方分居已经两三年,提交有沙井中学和西乡中学同事签名的证明材料。原告在证明材料中称“2002年9月到2004年7月,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中学工作期间,及2004年8月至今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中学期间,与男方一直分居。”但是原告在庭审调查时承认2002年9月至2003年5月原、被告在沙井中学居住,而且原告认可被告提交的“证明材料”,承认2002年至2004年的暑假和春节均回五华县家里与被告居住。原告提供证明与被告一直分居生活的“证明材料”不予采信。被告否认夫妻感情破裂,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推翻原告的“证明材料”。原告诉请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双方已经建立起完整的家庭,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和婚姻家庭。只要双方相互谦让、体谅,加强沟通,是能够和好如初的。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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