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房产,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不能反悔

发布时间:2013-01-16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570

        网络咨询:你好!是这样的,两年前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现在的女友,她长得很漂亮,是我十分喜欢那种类型。于是,我对她展开了疯狂的追求,去年我向她提出了求婚,她答应的同时,希望在领结婚证前能够买一套婚房,让我们在婚后有一个安居之所。为此,在父母的支持下,还有向亲戚朋友的举债下,勉强凑齐了房子的首付款,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子,为了博得她的欢心,我还特意在房产证上添加了她的名字。但事与愿违,房产证办好后,我们就经常发生矛盾,时常吵闹,生活得很不开心。说好了去年年底办理结婚登记,但却不疾而终。我认为我们彼此不适合,所以,我提出了分手,女友同意。同时,我父母强烈要求我把该房产的50%份额拿回来,毕竟大部分首付款都是父母给的。于是,我向女友提出希望她能够把该房产的50%份额交还给我;但她不同意,她说,这当作她的青春损失费。请问,我还能向女友要回该房产的50%份额吗?

        国晖婚姻家庭部回复:不可以。《合同法》地以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在该50%份额没有转移登记给你女友之前,你都可以反悔;现在该50%份额已经转移登记给你女友了,你想反悔也没有用,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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