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词鉴赏之十三:仅有一纸欠条,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3-07-0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146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只要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另一方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归一方所有的约定。

        那么,实务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呢?对于仅有一纸欠条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吗?请见判词:

        本院认为,原、被告长期各自在外工作,相处时间少,缺乏沟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05年4月**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双方依然各自在外工作、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否认。被告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1900000元,原告予以否认,且被告仅提交由其书写的欠条复印件一份,未能提供其他与此债务相关联的货单、结算凭证等证据材料,本院难以认定。

        一般而言:仅有一纸欠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附证,法院一般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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