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巧用异议登记制度,防止对方单独出售夫妻共同房产?
发布时间:2013-01-15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692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悲剧:结婚初期,男女双方感情还好,购买房屋时就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若干年后房贷还清了,但婚姻也走到了尽头。此时,婚姻发生危机,房产登记权利人(即夫或妻一方)就会有私心,偷偷地把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并将售房款转移或者挥霍掉。
要知道,在深圳,如果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登记权利人是可以无须经过对方同意而单独出售该房产的。在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转移登记时,也不需要夫妻双方一起去办理转移手续,更不需要权利登记人提供单身证明。也就是说,出售夫妻共同所有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与一般的房产交易手续无异议。
因此,上述所言的悲剧就时常上演,只是男主角和女主角不同而已。那么,如何防范对方单独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呢?法谚说得好,有权利就有救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就创设了异议登记制度。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在婚姻关系出现危机期间,一方有察觉对方可能单独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那么,一方可以向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提起异议登记,提起异议登记之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法院把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产确认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或者直接提起离婚之诉,要求把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房产予以分割。成功立案后,向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提交立案受理通知书。在整个诉讼期间对方都无法转让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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