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发布时间:2013-01-10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544
条文: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何处理?世界各国的立法体例各有特点,并没有通行的统一做法。各国是基于本国不同社会生产力水平、基本经济制度、文化传统、家庭理念、对平等观念的不同理解等诸要素做出了自己的选择。
鉴于我国现阶段社会大众的主流婚姻观念,仍然是夫妻一体主义,“夫妻不分你我,在财产问题上也不分彼此”的观念仍然比较普遍,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仍以法定共同财产制度为主流。因此,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主要规定,只有两个例外:孳息和自然增值。
为什么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为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都是不需要对方做出贡献就可以获得的,对方没有做出任何贡献,当然没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理由。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称之为天然孳息,例如果树结出的果实、动物之产物如鸡蛋、羊毛等均属于天然孳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称之为法定孳息,如银行存款利息等。
自然增值是指,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努力、投资、管理等无关。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
注意:本条规定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并未局限于“婚前”这个时点上,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一方个人财产亦适用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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