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离婚之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3-01-04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505
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深南法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杨**,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女,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小孩。婚后由于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闹,感情恶化,双方于2006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07年**月**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 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被告向原告支付1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与被告邓**自愿离婚;
二、被告邓**于2007年**月**日支付原告现金8万元,至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个人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
四、本案受理费1727元,减半收取为863.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00七年**月**日
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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