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擅自堕胎,男友欲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3-01-14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294

        网络咨询:你好,我是一个外来打工妹,来自湖南农村。在工作中,认识了现在的男友(四川人),2012年5月我们就同居在一起了,2012年7月,我就怀孕了,男友很想我把这个孩子生下来,还说,春节回老家就马上领结婚证、摆喜酒。2012年10月,我就辞工了。好姐妹再三劝说,让我好好想一想要不要那么快就结婚生子。去年,我才18周岁,如果马上结婚生子,就只能跟着男友回四川老家过着相夫教子的生活了,有点不甘心。所以,在未经男友同意的情况下,我去医院做了人流手术。男友知道后,十分生气。指责我说,孩子我也是有份的,你怎么可以不经过我同就去堕胎呢?更重要的是,男友已经把春节回家结婚的喜讯告知家里人,他父母也一直在张罗着,现在我突然把孩子打掉了,这事就黄了,还给他们家丢面子。因此,男友在和我闹分手的同时,要求我赔偿他的损失,并扬言要去法院告我,请问我该这么办?

        国晖婚姻家庭部回复:首先,对于男女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女方中止妊娠的,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处理,男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你男友去法院起诉你,要求你支付损害赔偿的,你不用担心,法院将不支持他的诉求。

        其次,对于同居关系,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本身就不稳定,较之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女方来讲,其更缺乏生育的意愿,女方对于双方未来的关系缺乏信心以及对于未来出生的孩子将成为非婚生子女的担忧,通常会导致其终止妊娠,此种情况下,男方不得以侵害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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