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一定不包括出国留学的费用吗?

发布时间:2012-10-1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669

        一般而言,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以子女的实际需要为重要参考。所谓的“实际需要”一般指子女接受普通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费用,对于出国留学的费用不予支持。对于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才出国留学的费用更不予支持。

        但也有例外,如果一方在离婚前同意子女出国留学,离婚后不再直接抚养子女的,此时,不管其愿不愿意,也要继续支付子女出国留学的费用。因为这是他离婚前的承诺,离婚后也要信守承诺。近日,国晖婚姻家庭部婚姻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就涉及这个问题。在这里贴出这份《判决书》涉及此问题的说理部分,供大家参考:

        关于原告因婚生女唐**所具债务问题。首先,原告向刘*芝举债40万元,向张*玲举债45万元的证据是充分的,事实是清楚的,本院予以认定。其次,关于唐**留学费用的数额问题,原告主张唐**每学期为美元15000余元,另加每月约600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用,被告主张唐**每学期的留学费用约为13万元人民币。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定唐**每学期的留学费用为15万元人民币。再次,原告所举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至2010年唐**已年满20周岁,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原、被告对唐**已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是,将唐**送到美国是原、被告的共同决定,被告也实际负担了其中三个学期的费用。从情理讲,原、被告应当让唐**完成留学,并承担唐**的留学费用。原告举债数额为85万元,但至今为止唐**实际只花费其中的60万元,该60万元债务应认定是原、被告的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平均分担。至于原告已实际借用但尚未使用的剩余25万元款项,因存在唐**提前回国等不确定因数,该款项并非必然要使用,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处理。




相关文章:
对方在离婚诉讼前提取的银行存款该怎么分割?
夫妻双方唯一的女儿,作为被告该怎么争取抚养权?
就算离婚了,对于孩子的探视问题也是两家人一辈子纠缠不清的
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可以要求赔偿吗?
如何收集有限公司、企业的股权、股份转移的相关证据?

咨询热线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