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亲子鉴定也是一个可以利用的拖延时间的程序

发布时间:2012-09-10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830

        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中,男方最怕最怀疑的是——这个孩子是不是我的?所以,为了预防万一,避免做冤大头,替别人养孩子,男方一般在这个时候就会提出要求做亲子鉴定,以明确其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就算男方内心确信孩子是他的,但内心还是不踏实,也会要求去做亲子鉴定,毕竟亲子鉴定是科学的鉴定方法——肯定父权关系:亲权概率大于 99.99%或更大的生父或然率(法律上证明是生父);否定父权关系:三个或三个以上基因位点不符合遗传规律(100%排除为生父)。

        近日,国晖婚姻家庭部律师代理的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就有点变态:男方一方面在书面答辩状称,不确定与孩子具有亲子关系,避免做冤大头,替别人养孩子,要求做亲子鉴定;另一方面他又到我方当事人家抢孩子(因及时被我方当事人发觉而未得逞)。男方提出要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机构选定了,但又不去缴纳亲子鉴定的费用。据此,我们猜测,对方不会去做亲子鉴定,因为他知道孩子是他,如果亲子鉴定结果出来了,孩子是他的,他等于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又要花去10000元左右冤枉钱,花钱又不讨好。男方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核心目的是拖延时间,拖到孩子满2周岁,以求在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战中获得更大的砝码。因为孩子满2周岁了,父方和母方均可要求随其生活,就看双方的条件好坏了,但孩子未满2周岁则一般随母亲生活。

        附:《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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