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签订生育契约,妻子违约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3-01-14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551

        网络咨询:我和老婆是2008年经朋友介绍认识的。当时,我已是年过30的大龄青年了,家里也催得急。因而,恋爱半年后,就结婚。2009年刚结婚,父母亲就催着要把孙子,邻居还打趣说:“你看,你弟弟的儿子已经会打酱油了,你还不快点!”我也认为挺有道理,回去跟老婆讲。起初,老婆打死都不同意这么快要孩子。经过我家人的轮番游说,才勉强同意3年内生孩子。口说无凭,我和老婆签订了一份生育协议,约定老婆须在2011年前怀孕并生育;为了能得到执行,还约定若其违反,则愿意向我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2012年过去了,老婆对这份协议熟视无睹,压根不当回事,每当跟她谈起生育的事情双方就闹得不欢而散。好啦,现在我们的感情也已经走到尽头,准备和她离婚。请问,我离婚的同时,可以依据该份协议要求老婆承担违约责任吗?

        国晖婚姻家庭部回复:

        第一,最新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说,生不生孩子,女方说了算。也就是说,在生不生孩子这件事上,女性获得了完全的单方决定权。

        第二,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因此,夫妻双方签订的生育协议,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以,你无法依据该协议追究妻妻子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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