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之《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2-12-0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259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深南法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陆**,女,汉族,贵州省贵州市人,身份证号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谢**、朱**,均系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男,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身份证号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周**、肖**,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月**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月**日购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房产一套,后被告于2005年**月**日投入资本金人民币122万元整,作为注册资#本注资到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账户,2005年**月**日成立#的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投入资本金14万元整,作为股东占该公司14%的股权,以上财产应#作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打骂原告,被告于2006年**月**日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原、被告双方的已无法共同生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房产归原告所有(价值¥667,587.00元),并判令被告清偿其个人债务,认定被告以该房设定#的抵押合同无效。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136万元(1、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以222万元人民币投资入股占22.2%的股权中有12.2%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人民币122万元。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以14万元人民币投资入股占14%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人民币14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被告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95000元。
本案审理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登记在被告孙**名下的深圳市南山区*************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及家电归原告所有,该房所贷银行款项由原告负担(具体数额以实际贷款为准,但超过54万元部分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应协助原告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办妥房产证过户事宜,相关税费由原被告均担,过户期间银行贷款月供还款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6万元,该款于2007年**月**日前一次性还清。
五、原被告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请求,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原告起诉受理费9438元,被告诉讼受理费300元,均已预交,因系庭前调节,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由缴纳方自行负担,退回原告起诉受理费4719元,退回被告诉讼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保全费2020元,不退,由原告自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00七年**月**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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