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花心逛妓院,女方怒而诉请离婚

发布时间:2012-08-31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757

       国晖婚姻家庭部律师曾代理一起因男方多次嫖娼而引起感情破裂的离婚纠纷。我们作为被告女方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据我方当事人陈述:1、男方性格古怪,性情暴躁,人际关系不是很好,每一份工作都是因人事矛盾而闹辞职,之后一直不愿意参加工作,到处混日子;2、2001年男方曾经拿着我方当事人辛苦挣来的20万元去东莞开工厂,却赔光了老本,我方当事人每次问及生意失败的原因时,男方都以暴躁的发脾气而终止;3、2003年开始,我方当事人从朋友口中得知,男方一直在外面与性工作者鬼混,嫖娼几十次,但苦于无证据;一直等到男方带着儿子在中国国家体育总局接受心理辅导与人谈论起其嫖娼的事情时,我方当事人才通过录音取得了证据。

        2008年2月,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双方所有的共同财产做出了分割,当然男方自知其有错,所以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做出了比较大的让步。但没过多久就反悔了,起诉至法院要求:1、撤销原被告2012年*月*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部分。2、按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从离婚协议中内容来看,双方真实意思是被告分得的全部房产和现金,但是需要支付原告移民加拿大的相关费用。根据原告提交的移民加拿大的相关条件,移民的首要前提即必须拥有移民所要求的必要经济条件。其中一条系“投资至少40万元加元( 当前1:6左右的汇率,折算人民币大约240万元)到加拿大政府监管的基金”。协议已经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投资移民的费用,则被告有义务向原告至少交付上述费用。被告拒绝支付上述移民费用已经构成违约。至少原告能否成功或者是否符合条件,均不应构成被告拒绝支付的理由。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即时履行其离婚协议的内容,向原告支付24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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