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状的事实与理由怎么写?
发布时间:2012-09-11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946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三种法定理由:
1、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有法定应准许离婚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第(五)是兜底条款,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了一种新的情形: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
3、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离婚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也应围绕上述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来写。又因离婚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不适宜写得太长,因为写得太多,很容易把己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以及诉讼策略告诉对方了,不利于己方诉讼的顺利进行。在这里向大家简述一下三种法定理由下的离婚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如何写?
第一,感情确已破裂型。这种比较简单,简要写清楚感情破裂的原因即可。在这里贴出一个示例供大家参考: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女***于****年**月**日出生(如果没有生育子女,则直接写明: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时常争吵,致使夫妻感情急剧恶化。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绝无和好之可能,现原告具状贵院,诉请离婚,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第二,具有法定判决离婚情形的。在这里以对方有家庭暴力情形为例写一个示例给大家看看:原、被告于2006年1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子于2008年1月*出生,因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婚后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时常争吵,甚至出现家庭暴力。在2008年12月**日晚,被告以原告煮的饭菜不够咸为由与原告发生争吵,继而对原告实施殴打,导致原告住院三天,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有报警记录以及法医鉴定为证。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
以其他法定离婚情形来写离婚诉状的,只要把该情形的经过和事实写清楚即可,注意你所写的事实应有证据支持,则要求把证据附在诉状之后。
第三,对方被宣告失踪型。以对方被宣告失踪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需要先以配偶的名义申请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取得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后,再提起离婚诉讼。宣告对方失踪的判决书应作为离婚诉讼必备证据之一。诉状中把对方被宣告失踪的经过写清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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