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关系处理不好也是婚姻解体的原因之一
发布时间:2012-09-0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388
国晖婚姻家庭部深圳离婚律师在代理离婚诉讼过程中,发现婆媳关系没有处理好也是婚姻解体的原因之一。婆媳之间的问题向来都是家务事中最令男人头疼的一环。婆婆对儿子絮絮叨叨说起媳妇的坏处,儿子还尚能打打圆场,不会有多大的问题;可媳妇要对丈夫说起婆婆的坏处,总是会要先掂量三分:毕竟那是他的亲娘,没有哪个男人会喜欢别人说自己母亲的不是。
近日,国晖婚姻家庭部律师代理了一起因没有处理好婆媳关系而引起的离婚诉讼。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子于2008年1月*出生,因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婚后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时常争吵,甚至出现家庭暴力(被告只认为这是:婆媳打架,儿子劝架,误伤原告——笔者注)。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因此,起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路***号房产,价值230万元;银行存款22万元);4、被告赔偿因家庭暴力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565元人民币;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是以双方感情为基础,但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经调解未能达成和好的,应当判决离婚。在本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或者存在法定的离婚条件,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但被告只承认在劝架中误伤原告,而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被告行为无法认定为家庭暴力。原、被告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双方没有履行,被告现又坚持不同意离婚,该协议不能作为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综上,根据原、被告的感情基础、婚姻状况、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因数,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有矛盾,但是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准予。
相关文章:
非法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诉请撤销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行政起诉状范例
关于子女教育费不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
家庭暴力是感情破裂的杀手锏
男人花心逛妓院,女方怒而诉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