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谢**,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闵**,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付**,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与被上诉人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唐**与被上诉人高**自愿离婚;
二、上诉人唐**与被上诉人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
1、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三村福莲花园**栋**号房产归唐**所有,房内现有家电家私归唐**所有。在签订调解书后30日内,高**无条件配合唐**办理该房产及生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有限电视等)的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唐**承担。签订调解书后10日内高**搬离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三村福莲花园**栋**号房,户口迁出,双方不得干扰对方生活。
2、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号房,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号房,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号房归高**所有。
3、高**补偿唐**人民币300万元。签订调解书前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余款100万元在2012年9月10日前付清,逾期未支付余款,按余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
4、双方各自的生活用品和各自名下存款、有价证劵、公司股权等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承诺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同意放弃要求分割对方其他共有财产的任何权利,而且不得反悔,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当。
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率。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应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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