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满2年的无性婚姻诉请离婚

发布时间:2012-07-2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3548

        【案   例】罗小姐是某大学教师,万先生是某单位的公务员,双方通过网络认识,由于两人聊得很愉快并见了面,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正式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双方登记结婚,登记结婚时,罗小姐提出婚检,但王先生认为婚检很麻烦,并且说自己在单位刚刚做过体检,身体很健康,并对罗小姐表示:“在婚礼前不想过夫妻生活,要把最美的时刻留在婚礼后。”

        2010年2月举行婚礼后,洞房内的罗小姐等待幸福时刻的到来,“可他不行,我以为他是紧张,但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我们都没有过上夫妻生活。”罗小姐抱怨道。

        为了丈夫的健康和他们的幸福,她去医院咨询,医生建议丈夫亲自来,可万先生不同意。万先生指责罗小姐:“是你没魅力,不是我的问题。”因此,双方开始分居。

        2011年,罗小姐以万先生没有性能力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并要求万先生赔偿精神损失。
在庭审中,万先生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赔偿。他坚称自己身体健康,两人感情不合不是因为没有夫妻生活。

        【本案焦点】没有性能力,能成为判决离婚的理由吗?

        【律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确有规定,一方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但一方不能发生性行为这个事实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向法院提出性能力鉴定时,很可能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罗小姐和万先生婚前缺乏了解,导致未能建立起和谐的夫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准许两人离婚,驳回了罗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罗小姐还要求法庭对万先生的性能力进行鉴定,法院认为这属于个人隐私,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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