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有风险,弄假成真,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12-07-2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3698

        【案   例】李某与陈某于2009年结婚,感情尚可。婚后,二人在外辛勤打拼,于2010年在家乡盖起了价值20万元的小洋楼。可是命运弄人,正值二人踌躇满志之时,李某在外投资失败,债台高筑。为了躲避债务,两人决定假离婚,转移财产。2010年5月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陈某抚养,房子(包括家电、家具)全部归陈某所有,所欠一切债务由李某偿还。天有不测风云,之后陈某与异性产生暧昧关系,逐渐疏远李某,与之感情也逐渐淡化。此时,李某觉得自己损失太大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遭到陈某拒绝。无奈之下,2011年9月,李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离婚无效,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焦点】“假离婚”是否有效?

        【律师意见】现实中,有些已婚夫妇为了达到户口迁移、出国留学、逃避债务等各种目的,约定“假离婚”,待目的实现后再予以复婚。实际中,则多造成弄假成真,假戏真做的被动局面。对于这种利用离婚而达到其不正当目的的行为,是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而且,当事人主张离婚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存在举证上的困难,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当初是“假离婚”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婚姻关系”或“撤销原离婚协议”。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协议就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已作出安排,符合协议离婚的法律要求。原告主张离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因此认定该离婚协议有效。原告主张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次日起一年内提出,原被告双方2010年5月协议离婚,至今已一年有余,因此,原告要求变更原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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