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新规:婚内可以分割财产

发布时间:2012-07-24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3451

        【案    例】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某已经结婚二十余年,夫妇俩从1992年其外出经营,已有一定积蓄,皆由李某掌管。2012年3月李某独自到成都,不照管张女士。张女士想回老家生活,但房屋年久失修不能居住,又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为此,张女士起诉要求使用由李某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中的一半。法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张女士提供的线索,仅查实李某名下有存款2万元。

        【本案焦点】婚内可以要求分割财产吗?

        【律师意见】婚内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要求分割财产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一个新的规定,在此之前的法律和司法判例是没有的。鉴于婚姻的特殊性,过去一般认为不离婚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但实践中却存在,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一方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理共同财产,或者将夫妻赠与给“小三”。而另一方因各种原因不想离婚,或者达不到离婚条件,或者在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对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损害而无可奈何。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本案判决】法院判决李某分给张女士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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