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抚养孩子三年,法院判归女方抚养

发布时间:2012-07-0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3659

        【案    例】陈某是潮汕人,黄女士是湖北武汉人,二人在深圳认识并未婚同居,同居不久黄女士即怀孕。黄女士见木已成舟便要求与陈某去办理结婚登记,陈某虽答应了,但迟迟不见动静。一年后,黄女士产下一名男婴。但当孩子半周岁时意外发生了,陈某偷偷地将孩子带回潮汕老家由其父母抚养,并不允许黄女士探望孩子,由于黄女士并不知道陈某老家的地址也无法寻找,因此,直至孩子三岁时,黄女士也未曾见孩子一面。

        事后打听得知,陈某先前也曾和一名女子未婚同居,该女子产下一名女婴,由于陈某是潮汕人重男轻女思想很严重,见对方生了一个女孩,就不愿意和对方结婚了。同样的伎俩再次应验在黄女士身上,先是未婚同居,并生下孩子,但更为幸运的是,黄女士生的是男孩,所以,陈某就把男孩带回潮汕老家抚养了,至于和不和黄女士结婚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一气之下,黄女士就把陈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男孩归自己抚养。

        【本案焦点】男孩已由陈某的父母抚养三年,黄女士还能争取到抚养权吗?

        【律师意见】首先,该男孩是非婚生子,争取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与争取婚生子的抚养权是一样的。其次,陈某曾经和一名女士同居,并且未婚生育一女婴,由于重男轻女思想作怪,就不愿意与该女子结婚。如果可以取证证明该事实,陈某该做法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道德有问题的人也是不适合抚养子女的。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法院判决】男孩判归黄女士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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