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房花烛夜被拒过性生活,准丈夫怒诉要求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2-06-1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700

   20113月,28岁的杨小姐经人介绍认识了31岁的陈先生,杨小姐是个文静的姑娘,很得陈先生父母的喜欢。同年12月,杨小姐与陈先生便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举办了婚礼,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结婚当晚,杨小姐出于女孩子的羞涩,拒绝了陈先生想过夫妻生活的要求,这让陈先生觉得很没面子。之后,由于两人的作息时间不同步,一个经常加班,一个经常熬夜。陈先生对这个新婚的新娘越看越没有兴趣,甚至觉得两人根本没有共同话题,对于两人的生活觉得越来越没意思。眼见一个月过去,陈先生对自己这么冷淡,杨小姐一气之下便搬回了娘家。起初,陈先生在父母的劝说下特意去杨小姐家登门道歉,但赌气的杨小姐却仍觉得陈先生的诚意不够。吃了几次闭门羹后,陈先生也不愿再去“丈母娘”家受气了,干脆一不做二不休。

两个月过去,陈先生的父母见杨小姐和陈先生没有一点妥协的意思,认为这段“婚姻”已经无法再挽回,想到两人还没有过夫妻生活,杨小姐没有任何损失,陈先生的父母便提出要陈先生去要回彩礼以及当时结婚时给杨小姐的黄金首饰。但此提议却遭到了杨小姐父母的强烈反对,杨小姐父母称酒席摆了之后大家都知道其女儿结了婚,谁还能相信两人没有过夫妻生活?让杨小姐以后还怎么做人?双方协商无果,为此,陈先生将杨小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其归还8万的彩礼以及首饰。

本案焦点】该彩礼是否应该返还?

【律师意见】本案的法律问题视乎不那么重要了,此案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应该是夫妻之间应如何相处?作为处理了婚姻纠纷十多年的律师的心得体会是:夫妻之间结婚之前应该好好沟通以便结婚后能够了解对方对婚姻稳定起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调解结果】本案通过调解结案,调解结果如下:杨小姐同意归还3万元,家里结婚时买的电器归陈先生所有,首饰也全部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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