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割丈夫伤残赔偿金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2-07-1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3586

        【案   例】2006年12月,谭先生与李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7年3月20日晚上,谭先生在下班回家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导致谭先生受伤。经住院抢救治疗,仍落下八级伤残。2008年12月,谭先生通过诉讼,获得伤残赔偿金12万元。2009年3月,李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平均分割伤残赔偿金。诉讼中,李先生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伤残赔偿金。

        【本案焦点】伤残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意见】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残疾赔偿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属于残疾人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归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残疾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谭先生的妻子李某无权要求分割。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谭先生与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残疾赔偿金属法定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李某要求平均分割李先生的伤残赔偿金,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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