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法院不出具调解书,可以吗?

发布时间:2012-06-25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2272

        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由于没有下定决心离婚,在法官的调解下和好。近日,国晖婚姻律师在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就处理了一件调解和好的诉讼离婚案。但在法官宣布休庭后并没有给原、被告双方出具调解书。对此,我方的当事人很不解:都审理结案了,连一个正式的法律文书也不给吗?

        其实,法院之所以对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不给调解书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有四类民事案件法院可以不出具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它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另外,法院虽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对于其中达成的协议必须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人际关系来考虑的,是为了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因此,对于上述类型的案件,法院是可以不出具调解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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