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能否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2-06-18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616

        网络咨询:你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是这样的:我与老公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一个女儿,由于只生一胎的计划生育政策,我只好做了绝育手术。由于我老公及其家人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我只生了一个女儿,老公及其家人老是说我没有给他们家留下香火,我们因此事经常发生争吵,矛盾越来越深。2009年4月,我一气之下带着女儿搬回自己父母家里居住。至今为止,我老公从来没有看过我和女儿。我几次要求他支付女儿抚养费,但他都予以拒绝。由于我收入一般,单独承担孩子的所有费用显得力不从心。请问我可以要求丈夫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吗?另外,我女儿的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国晖婚姻家庭部回复: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仅仅存在于离婚诉讼中。而在离婚之前,比如,父母分居过程中,父母一方就不存在抚养费支付的问题。事实上,父母在分居期间,只有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有无经济来源,才可以免责。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对此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需要明确一点:婚内抚养费的请求权应属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作为孩子的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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