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婚姻律师成功挫败一起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案

发布时间:2012-06-14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798

        【案    例】2006年某个闷热的傍晚,在此等候公交车的李先生与黄女士邂逅相识,相恋一年后,他们回李先生的湖南老家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双方决定辞职出来做生意,并以黄女士的名字开立了一家公司,由黄女士掌管财务,李先生跑业务。公司经营业绩节节攀升,挣了不少钱,但都由黄女士掌管。

        2009年5月13日,李先生因业务需要约了一位客户(年轻漂亮的女士)在一家颇具品味的西餐厅谈生意,正巧被黄女士发现。黄女士开始对自己的丈夫起了疑心,经常怀疑李先生外面有女人。尽管李先生尽力解释那是一个普通客户而已,但黄女士怎么也不相信,疑心越来越重。并聘请调查公司经常跟踪李先生,让李先生烦不胜烦。

        另外,黄女士在与闺蜜闲聊时,经常听说这样的婚姻很难维持,建议黄女士要自私些,把财产转移到自己的亲人名下,一旦离婚自己也不吃亏。于是黄女士听信了闺蜜的话,将夫妻共同财产分批分次转移到自己哥哥和妹妹的银行帐号内。

        2010年因李生先急需50万元资金周转,要求黄女士拿出大部分共同财产,而黄女士说帐号里没有这么多钱,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执。随着时间的推移,黄女士对李先生的越来越不信任,经常疑神疑鬼,双方经常争吵,矛盾越积越深,夫妻感情很快走向破裂。2011年李先生决定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国晖婚姻家庭部接受了李先生的委托,成功挫败了黄女士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本案焦点】李先生能否追讨回已转移到黄女士哥哥和妹妹银行账号里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意见】我国《婚姻法》现行夫妻财产制在总体上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本案中,李先生与黄女士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因此他们适用法定财产制。

        在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黄女士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哥哥和妹妹的银行帐号,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的处理决定,需要夫妻双方作出共同决定;如果黄女士认为这是因日常生活需要做出的决定,则黄女士需要对此做出合理解释并说明用途,如果不能,则应认定为这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做出的决定,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但李先生显然不同意将如此巨额财产转移给黄女士的哥哥和妹妹,黄女士此行为应被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法律依据】①《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黄女士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其哥哥与妹妹的银行帐号上,对此,黄女士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最终认定黄女士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多分财产,黄女士少分财产,则李先生分得共同财产80万,黄女士分得共同财产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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