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公司”常用的取证方法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2-04-18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421

        目前对于“调查公司”存在的合法性社会各界普遍存在质疑,但不容置疑的是目前存在对“调查公司”的巨大市场需求。有需求,就有供应。我们认为,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的权利义务,当事人自然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调查取证。被委托人不论是谁,只要其采取合法的手段、使用合法的器械,通过合法的途径取来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就应该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只是其证明力大小有待法官认定。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关于聘请“调查公司”取证一事,当事人在庭审中应尽量避免,由于“调查公司”的处境目前十分尴尬,当事人应多加注意,以免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一般而言,“调查公司”有以下取证方法:

        1.跟踪。离婚案件中,在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后,以收集证据为目的的跟踪,不应该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跟踪的目的,在于了解和掌握被跟踪人的生活规律、作息去向,通过其工作、生活中的情节,来判断和取得其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

        2.拍摄。若发现可能存在暧昧关系的人员,或是可能同居或幽会的场所,或者是被调查人与其他异性存在亲昵动作的举动,受委托人可以用摄像机或照相机拍摄作为初步证据材料。

        3.录音。对于以胶带为介质的录音材料,基本上不容易被改动,因此,只要录音手段和录音器材合法,证据效力较高。而对于以数码器材(如MP3、录音笔等)、数码设备录制的录音材料,在原始录制后,复制以及编辑相对可能性较大,容易让对方否认,对法院采纳有一定的难度。不论怎样,有证据提交总是好事。如果使用的是市场上有售的录音器材,而不是限制使用以及禁止使用的音像器材(如针孔式摄像机),在适当的场所,如是在公共场所而不是在别人的私密场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只要具备关联性,就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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