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分手,恋爱期间男方送与女方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

发布时间:2011-04-1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3464

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相互赠送一些礼物、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等,是很常见的现象。但是,一旦双方分手,未能走进婚姻的殿堂,那么这些已经赠送给对方的财物,还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呢?

一般情况下,恋爱期间赠送财物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约定俗成的彩礼。基于当地的风俗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所说的彩礼;

第二种情况,以结婚为目的,一方赠与对方价值较为昂贵的物品,如金银首饰、汽车、住房等,一般是婚前赠与财产;

第三种情况,恋爱双方相互赠送的小额钱款、礼品,如衣物、皮包等,属于双方的礼尚往来。

针对上述三种情况,如果最终双方没有结婚,就赠送的财物要求对方返还而发生争议的,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

关于请求返还彩礼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此可见,以结婚为目的,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双方未能结婚,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②彩礼之外的赠与物的返还

彩礼之外的赠与物能否要求返还,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的判例也各有不同。但一般都遵循了一个原则,即较小价值的礼物或金钱按赠与关系处理,如一方或者双方自愿赠送小礼品、衣物等,属于日常往来,赠与物一旦交付,所有权就转移到了受赠方的手里,赠与方是没有权利索回的;但如果是较大价值的金钱或者物品,尤其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则是按照附条件的赠与对待——也就是说,只要双方没有结婚,赠与方就可以主张赠与不成立,也就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赠与物,则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当将财物返还赠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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