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面临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2-03-22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481

       (1)双方均为外籍,婚姻缔结地在国外,由于管辖权的原因,国内法院不予受理,所在国法院也不予受理,造成某些当事人无法离婚。

       (2)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理睬国内法院的传票,造成长时间的累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的国外一方当事人须先行送达,送达没有回执还要公告。一般送达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而再公告则需要6个月的时间,一个离婚案件至少要经过两次公告,这样算下来,打一个离婚官司要用一年半甚至更长的时间,让很多想离婚的当事人很无语。

        还有一些国外当事人虽然收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和传票,但不予理睬,法院不见回执还是要公告,又要6个月的时间。

       (3)财产调查受限,执行希望渺茫,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难以落实。

        根据国际私法和国家主权原则,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不能延伸到国外,律师的国外取证也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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