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前,个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行为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2-04-12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2248
遗产在分割前,属于全体共有人共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对于遗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对于个别继承人私自处分遗产,并与他人订立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一般情况下,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权利人事后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才有效,否则归于无效。
但是,对于无权处分行为还有一个善意取得的问题。《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因此,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个别继承人私自转让的遗产的,其他继承人就无法取回遗产了。但是其他继承人有权要求私自处分遗产的继承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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