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由谁来抚养?

发布时间:2012-03-0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846

        近年来,离婚率逐年上升,出现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形也不断增多。出现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形,是由于生父母带着子女再婚后形成的。现实中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大致上有两种情况:

        第一,父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或者未成年、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并没有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未对其抚养教育,此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是直系姻亲关系(或者说名义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父母再婚时,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此时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生父母与继父母时,直系姻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中止;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自然解除。因为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是拟制的血亲关系,使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由此可知,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维持还是解除,继父母是否继续抚养继子女,法律赋予继父母以选择权,让继父母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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