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有什么缺陷?
发布时间:2012-03-14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339
第一,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还得另行起诉打官司,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权利后,再申请法院执行。
第二,离婚协议书,可能会藏有后患。大多数当事人不可能具备很多的法律知识,加上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人员的相关法律知识相对少,在审核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者协议书中有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内容。
第三,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就给与了一方当事人离婚后1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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