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不离婚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发布时间:2012-02-24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537

        张女士和林先生于1990年登记结婚,张女士自己开公司做生意,林先生是事业单位干部,张小姐婚后因经营有方,生意越做越大,积累了巨额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双方道不同志不合,感情日益淡薄,终于在2010年,双方的感情无法调和,张女士提出离婚,林先生坚决反对,并以各种手段干扰公司的正常营业,给公司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为了保护自己辛苦经营多年的公司,张女士无奈写下“永不离婚保证书”,保证不与林先生离婚,作为交换条件,林先生则不再对公司经营进行干扰。

        张女士写下这份“永不离婚保证书”后,心理压力日益剧增,觉得一辈子就这样和一个没有感情的人生活在一起很不值得,于是咨询律师,寻求帮助。很多人认为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不离婚保证书”就一定有效,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有一项最为基本的原则,即婚姻自由原则。该原则所倡导的不仅是结婚自由,还包括离婚自由。作为法律基本原则,任何人、任何机构都要遵守。从张女士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张女士虽然是自愿书写“永不离婚保证书”,但是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因此,张女士写的“永不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张女士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手段与林先生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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