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还未取得产权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2-02-2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543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种房屋包括以下几个类型:

        1. 在单位以优惠价购买的福利房屋;
 
        2.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

        3.已经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但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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