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金在出现离婚纠纷时该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2-02-24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815

        养老保险金具有特殊的人身依附性和社会保障性,因此,在夫妻双方出现婚姻纠纷时,不能把养老保险金像分割其他共同财产一样进行简单的平均分割,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这一条款中可以看出如下几种情况:

        1、对双方均已经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的,由于此时双方的养老保险金数额确定,资金到位,可以像其他共同财产那样进行分割;

        2、对于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婚姻法解释中,未作出明确界定。根据法理,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发到个人工资账户中。此种情况下,养老保险金的数额也是确定的,只是资金尚未到账,可以作为双方的共同债权在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中进行折抵;

        3、如果离婚前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参加了养老保险,在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所以将来到底能取得多少养老保险金就离婚时现有条件尚无法进行预先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对具体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可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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