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尚未实际分割取得的遗产能否要求分割?

发布时间:2012-02-16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661

【案例】  雷某(女),1980年生,有一个小她三岁的弟弟。2005年雷某和胡某结婚。虽然雷某娘家家境不错,但雷某的父亲患有心脏病,身体长期不适,2011年6月,雷某的父亲去世,未立遗嘱,留下两套房产,其中一套雷某母亲和其弟弟居住,另一套出租。2011年8月,雷某和胡某因性格不合,胡某提出和雷某离婚,并要求分割雷某父亲遗留的房产,雷某同意离婚,但认为父亲遗留的房产尚未实际取得,胡某不能要求分割财产。胡某因和雷某无法达成协议离婚,于是胡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雷某父亲遗留的房产。

本案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于雷某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胡某是否可以要求分割?

律师意见  对于夫妻一方婚后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考虑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以什么方式取得继承所得,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还是遗赠要区别对待。对于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由于被继承人并未留下遗嘱,这时,一方婚后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遗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进行分割;对于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则要严格按照遗嘱的内容,如果遗嘱明确规定财产只属于继承人一方所有的,那么该财产属于继承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遗赠所得的处理方式和遗嘱继承一样。从本案可以看出,雷某和其弟弟、母亲均有继承权,雷某有权继承其父亲留下的遗产,但在雷某和胡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雷某和其弟弟、母亲并未分割雷某父亲的遗产,雷某没有实际取得遗产份额,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胡某只能在雷某实际取得遗产份额后另行起诉分割遗产,在本案中,胡某无权要求分割遗产。若日后本案的雷某主动放弃继承权,那么胡某要求分割继承权的想法即会化为泡影。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法院判决  驳回某诉讼请求,告知其在某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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