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丈夫隐匿财产,离婚后妻子怒告丈夫胜诉

发布时间:2012-02-1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820

案例 200510月,温某(男)和钟某(女)登记结婚,200612月,钟某生一男孩。20102月,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男孩由钟某抚养,温某支付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双方对其他共同财产也进行了处理。离婚初期,温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按时给付孩子抚养费,但按时给了半年后,温某开始经常无故拖欠孩子抚养费,钟某多次要求温某按时给付孩子抚养费,温某总是口头答应好,实际上还是不能按时给,后来干脆不给。20115月,钟某起诉温某追讨孩子的抚养费。钟某申请法院对温某的财产进行保全时,突然发现温某在离婚时隐匿了数额巨大的债权共人民币20万元,钟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得债权人民币16万元。

本案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温某是否构成隐匿财产的事实?离婚后钟某是否可以就温某隐匿财产提起诉讼以及钟某能否重新分割隐匿的财产?

律师意见  这是一起离婚后才发现夫妻共同财产被隐匿并要求分割的典型案例。一般来说,发现隐匿、转移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线索,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钟某在离婚不到一年半,然后在追讨抚养费的过程中发现温某离婚时隐匿了巨额的债权,这不能不说是钟某的运气。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如果钟某晚发现,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么即使钟某发现温某隐匿再大的债权,恐怕钟某也无法追回,只能吃个“哑巴亏”。至于本案的温某,对于隐匿的财产是否少分或者不分由法官决定。因为这是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通常会考虑转移、隐匿、毁损共同财产的严重程度以及对另一方造成的影响来决定财产的分配情况。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查明,温某离婚时确实隐瞒了其2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并据此认为,温某对共同财产进行隐匿,可以少分。但考虑到温某离婚时隐匿债权并未对钟某造成很大的影响,最后,法官对温某隐匿的财产进行四六开,钟某分得12万,温某分得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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