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首付,婚后办理房产证,登记夫妻双方名下,问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14-01-1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2658

        网友咨询:现我有房一套。是用退职费六万首付,然后按揭二十一万是十年还款,这期间经人介绍结婚共同供房,是婚前首付,婚后办的产权证,二人的名字,女方供房出资约四万,我出资约六万,现还有十万贷款,女方提出离婚,请问应该如何财产分配?

        国晖婚姻家庭部:

        1、房产证有约定两人的份额吗?如果没有则认定共同共有。

        2、如果2成立,那么,相当于你把婚前的房产份额赠与给女方。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

        3、你的情形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该条要求房产必须系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即登记在你的名下。

        相关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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