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离婚财产自行处理之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3-03-08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188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徐**,女,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现住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周**,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现住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
案由:离婚纠纷。
程序:简易程序。
原、被告于1999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月**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与被告周**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争议,自行处理;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周**自愿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不退,被告应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迳付原告),余款25元退还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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