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两年后离婚,丈夫要求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2-07-05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3413

        【案情】2002年3月,李某(男)与段某(女)经人介绍认识,订婚时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20000元,2002年10月,结婚时,女方又再次索要彩礼10000元,才肯登记结婚。李某家境贫寒,为了支付彩礼,向亲属借款25000元。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女方因为欠债太多而耿耿于怀,男方也因女方索要彩礼心怀不满。双方经常争执吵闹,段某于2004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要求段某返还彩礼。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男女双方没有结婚的,彩礼应当返还;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返还彩礼,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离婚后应返还彩礼:一是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的;二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送彩礼的直接目的是结婚和共同生活,如果双方未能结婚,那么给付彩礼的原因也就不存在了。即使两人已经结婚,但是如果未共同生活或由于给付彩礼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的,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亦应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

        李某为给付彩礼,借款25000元,此债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因此不和。为了支付彩礼,李某负债累累,直至段某起诉时,该款项仍未还清,确已导致生活困难。双方离婚后,该彩礼应该适当返还,以保证李某能维持正常生活。

        【法院判决】经调解无效,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返还被告彩礼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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