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词鉴赏之十六:子女抚养费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3-07-05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320

        如何确定子女的抚养费的数额?法官如何阐述子女抚养费数额问题?请见判词:

        本院认为,关于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数额问题,婚生子马**于2008年**月**日出生,现不足1周岁,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也请求由其抚养,马**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应按月支付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被告的负担能力综合确定。马**目前尚未落户,但原、被告均属城镇户口,且马**自出生起就一直随原告在深圳市南山区生活,广东省2008年度城镇居民(深圳地区)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为18752元/年,折计每月1563元,考虑到马**年龄尚小,在奶粉及其他婴幼儿用品、医药费方面需要较大的开销,故马**的生活消费性支出应高于上述平均数额,酌定为2000元,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数额为该费用的一半,即1000元。原告请求2000元,明显过高,超出了被告的负担水平,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提交的广发行存折显示其月收入在1500元至2048元之间,但被告并未证实其却无其他收入来源,且被告作为马**的生父,负有抚养教育子女并使其生活和教育状况达到当地平均水平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工资收入低作为少支付抚养费的抗辩理由。被告确认未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仅是购买了生活用品,因此确认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女儿马**从出生之日即2008年3月11日至2009年1月10日期间共计10个月的抚养费,为1万元,此后被告须自2009年1月11日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马**的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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