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亲赠与儿子556300元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产该怎么分?

发布时间:2012-11-15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466

        近日,国晖婚姻家庭部婚姻律师代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再审案件。里面出现一个这样的问题:婚后,父亲赠与儿子556300元买房,当时房屋的购买价是721687元,双方共同还贷165387元,庭审时,双方一直认可该房的价值为130万元。试问,该房产该如何分割?本婚姻律师为该案撰写了代理词,详细阐述了我方的观点。现贴出该部分内容,供大家参考:

        第三项判决在分割深圳市南山区**花园**栋**座6B房产(下称该房产)时,未考虑申请人个人财产的升值部分,而将所有的升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财产利益。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房产购买价为721687元,其中556300元由申请人的父亲郑大军(化名,笔者注)出资,房产登记于申请人名下,该笔出资款应视为郑大军对申请人单方的赠与,属于申请人的个人财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还贷的部分为165387元,这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庭审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致认可该房产现价值为130万元。事实部分是清楚的。

        然而二审法院将现价值130万元扣除申请人个人财产部分后,将其余部分全部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适用法律的错误。因为130万元其中包含了房产的升值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升值,属于自然增值,应属于个人财产。因此,正确的分割方式应当是将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和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分别计算出来,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才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因此,本案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165387元,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127609元(购买价/共同还贷=总增值/相对应的增值),共计292996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即使按照二审法院的4.5:5.5的比例,申请人应补偿被申请人的金额也仅为161148元,而不是409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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