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2-03-0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897

        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当双方或者子女的某些情况与离婚判决时的情形发生了变化,足以影响孩子的利益需求时,可以变更抚养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他(她)自身缺乏抚养孩子的能力,虽然他(她)可能主观上非常希望继续抚养孩子,但是客观上已经无法满足保护孩子利益的要求。法院对你的变更请求应予以支持。

        (2)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他(她)继续与孩子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

        (3)若孩子已经10周岁以上了,提出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10周岁至16或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有一定的独立认知能力与辨认能力。当子女自己表示不愿意和他(她)一起生活时,就表示其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也就有了变更抚养权的必要了。但是,仅有子女一方的意愿是不够的,你还要符合抚养子女的基本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还有多种情况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例如,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逮捕、收监服刑或者较长时间出国等情形无法直接抚养子女。

        离婚后,孩子随他(她)一起生活,你有探望的权利,他(她)有协助的义务,若他(她)长期不许你探望孩子,剥夺你的探望权,严重危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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